摘要:目前,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体制尚不健全,财产保全制度便应运而生,实践证明它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现行的财产保全制度在理论层面上较为薄弱,在立法层面上不尽完善,这些缺陷和短板常常使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陷入无法可依、操作困难的境地,严重地限制了财产保全功能的有效发挥。通过阐述中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并针对财产保全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中国财产保全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程序;问题;完善建议
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诉讼或强制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则会被迫应诉,或者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久拖不决的纠纷得以解决。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了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由债权人依法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债务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保全,这种保全是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占财产保全的绝大多数。另一种是诉前保全,是指提起诉讼前,申请人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在这种保全的情形下,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逾期不提起诉讼,法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保证法院裁判在诉讼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现,防止胜诉的判决书到手却形同空文的情形发生,避免背离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初衷,确保进行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与程序
财产保全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案件无关,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承担由此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中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值,应在申请人的权利请求或者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值,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该范围也可以是申请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并即将提起诉讼的标的,或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或者与本案的标的有牵连的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范围主要是被申请人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或财产权利。具体包括被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及存款。被申请人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申请人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被申请人拥有所有权的车辆被申请人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被申请人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本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滥用职权。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并提供与保全标的额等值的财产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以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方式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并做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而对于诉中财产保全,除紧急情况须在48小时内做裁定的以外,其他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以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或标的物。另外,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该申请。
第三,申请人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负责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向其提交已掌握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并根据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相关工作。
第四,财产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财产保全所涉及的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第五,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由于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和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限制其故意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