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现今社会,诸多有影响力的品牌为了自身的版权和商标权不受侵害,纷纷采用了诉讼的方式打击在各大商场中销售“冒牌”“盗版”商品的商户。在实践中,为解决侵权商户个体担责能力有限的问题,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通常将侵权人所在商场、超市等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然而商场、超市等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地位在法律中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因此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鲜有体现,这不利于知识产权人及商场、超市等主体各方权益的维护。因此,本文立足于该现实问题,通过总结现实实践中的判案规律,为确定商场、超市等主体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担责的认定标准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提供参考,从而试图推动相关立法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场、超市等主体;版权;商标权;责任承担
当今社会在知识经济发展迅速,如何维护自身的版权和商标权成为热门话题。近年来,各大知名品牌纷纷认识到打击“盗版”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诉讼成为维权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于是权利人扩大了打击对象的范围,将超市、商场等实际负责相关经营管理的主体一并告上法庭。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已有判例,但仍存在现有法律规定不能覆盖之处,对于商场、超市等主体究竟应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数额应该如何计算等问题都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定。
实践中,权利人经常以直接侵权的自然人为被告,同时以商场、超市等主体为第二被告,但之所以法律尚无完善规定,其一是因为早期权利人维权行为往往只将矛头指向直接侵权人,而由于商户经济能力较弱,又经常在起诉后跑路导致赔偿难以执行,故近年來连同商场、超市等主体一起作为被告的案件逐渐出现;其二是因为以往类似案件涉及金额不大,调解居多。但近年来权利人维权意识渐强,此类案件数量增加,故需要判决的情况也随之上升。在此情况下,明确侵权人所在的商场、超市等主体的侵权责任承担对于法院审判、商场、超市等主体自身风险防范及权利人的维权都是十分必要的。
知产的内容主要包括版权(又称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涉及专利的案件一般来说情况和前二者比略微复杂,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侵权人也很少涉及超市、商场这类主体,换句话说,前二者的情况可以纳为一类在本文中探讨,所以暂时把专利案件排除在本文的范围之外,仅就商标权、版权做讨论。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商场、超市等主体”责任承担问题现状梳理
1.法律规定尚存空白且不够明确、具体
我整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商场、超市等主体”这一主体的责任规定,并发现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商场、超市等主体责任承担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有少量可供参考适用的规定,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以及《商标法》项。然而,上述二规定在实际案例中都有亟需解决的问题。法律规定做不到完全覆盖所有几率出现的情况,所以法理中有这样一个理论,就是法律有滞后的性质,滞后于社会发展,这个时候就需要在社会中出现新情况之后尽快完善法律。这篇文章所说的“商场、超市等主体”应当对知产侵权担责就是这样一种情况,所以我考虑应该好好在立法上下功夫,对于法律空白之处,做好研究调查后,每个对此有了解的人都可提出自己的想法,共同推动法律向前发展。
在将法律规定梳理并呈现出来之前,我先对“商场、超市等主体”等主体做一般解释。通常来看,超市卖一些假冒别人商标的商品是很常见的事情,尤其是在较偏远的县城农村。我实习期间曾经到河北省蔚县,发现当地有非常多的能够混淆大众的食品、日用品在小型超市贩售,对原品牌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利润损失和负面品牌影响。我另一次在法院实习期间,通过翻阅案卷发现很多权利人已经注意到连同超市、商场等主体一起起诉,有些被诉人甚至不是小商户或小超市,而是大型超市、商场。所以这一类主体需要被统一归纳为一个主体,并用法律来规制。
首先,《侵权责任法》按照法理学的划分应归属于一般法,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只有在没有特别法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一般法。一般法的规定通常较为概括。前些年此类案件情节大体没有差别,但如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量激增且日益呈现多样化,我们考虑有必要在特别法中予以更具体的规定。
其次,旧《商标法》并未对“帮助侵权”这一行为做明确规定,为了跟进社会实践的发展,新《商标法》多了一条规定, 并且《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新《商标法》进行了解释,该解释事实上已经默认商场、超市等是一类单独担责的主体。可见新《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已经注意到商场、超市等主体应当对其经营场所内个体商户侵权行为负责,故对商场、超市等主体的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但要求主观“故意”才能认定商场、超市等主体应当担责。然而,承担起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才能排除主观过错,却是语焉不详。实践中,对是商场、超市等主体主观过错的认定,不同法院存在不同标准,所以判决也各不相同,后文会举例说明。
另外,对于版权侵权行为中商场、超市等主体责任承担问题,《版权法》的规定则明显落后于《商标法》,根本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