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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研究综述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腾讯等企业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逐渐成为当前的支柱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多采取跨领域的方式展开竞争。在跨领域竞争的过程中,部分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获取利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研究不够全面和深入的情况,梳理了当前国内外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相关文献,给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定义,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的特点、表现形式、成因与管制现状等方面的文献进行了文献梳理和文献述评,提出了未来研究的展望与结论。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定义;表现形式;成因;管制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8)01009607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是指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信息的收集、生成、处理加工、存储、传递、检索和应用,向社会提供各种信息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信息价值增益的行业集合体[1],如我国以“BAT”为代表的三大企业等。2010年后,又有学者拓展了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定义范围,将云计算、物联网、数字移动互联网等产业也归属到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定义范围内,并定义为新兴信息服务业[2]。相较于传统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如网络外部性、产品附随扩散、垄断性、产品免费性等[38],因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有着自己的巨大优势,随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逐步成为当前的热门行业与支柱行业。但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间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尤为突出,给社会带来深远影响,扰乱了行业秩序,影响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正式走入人们的视线是2010年“3Q大战”[9],加之后續“3B大战”“3狗大战”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例的出现,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有报道指出,仅2015年,北京海淀区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238件,其中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共160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2016年上半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大幅度修改,特别是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等新领域违法行为的规制,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再次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概念理解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9世纪西方世界,主要是法律条文对某种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最早可以追溯的不正当竞争概念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提出。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0],这也是国外对不正当竞争认识的基础,如英国、意大利、美国等。在此基础上,Howells[11]等通过对比英国、德国以及北欧等国家的法律,提出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运用有悖于公平的行为进行骚扰、胁迫或不正当影响竞争对手或消费者的行为。Arnold[12]认为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经济侵权行为”,包括违反合同、恐吓、非法业务干扰、阴谋及故意伤害等。

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当然学术界也有学者根据第一条规定,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作为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国内学者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界定主要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案例展开,赵军[13]结合前人对不正当竞争的认识,提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的本质是传统不正当竞争在网络上的拓展,认为网络不正当竞争是市场主体依靠互联网作为媒介及平台实行的,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为目的,违反善良风俗、诚实原则、商业道德的行为。吴太轩等[14]认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是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不同,它主要是以互联网平台与技术为基础进而获取交易优势,并结合法院对“3Q大战”的审判结果,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分为了五大类。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在尚未有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的直接法律概念或统一认定,且相关学术研究较少,对于不正当竞争受害的客体未进一步明确。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中,不正当竞争有着不同于传统不正当竞争的环境,且竞争方式主要是利用相关网络技术在某个互联网平台上展开。因此,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是在网络环境中,竞争者之间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利用自身或者第三方网络平台与网络技术展开的违背商业道德,损害公众、竞争对手与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类型

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在近几年发展迅速且不正当竞争事件日益增多,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的类型也日渐增多。总的来说,国外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类型的划分主要可分为三种:误导性广告、商标侵权和垄断[1516],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如《反托拉斯法》《欧盟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等。还有部分学者对不正当竞争的类型进行了细化,如Rourke[17],Lemley[18],Mi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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