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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 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发展面临诸多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作者以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对行业改革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出租汽车 改革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多年来,我国出租车行业在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阻碍行业自身发展的问题。只到2012年网约车上线,打破了巡游出租车的经营垄断,出租车行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2016年交通部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鼓励网约车和巡游车错位经营和差异化发展,由此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进入新阶段。然而,出租车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仍然面临许多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应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以下是笔者对出租车行业改革几个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一个城市控制出租车经营权总量是必要的,但是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及其不合理分配,带来许多经营管理上的矛盾,有些矛盾甚至激化到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因此,指导意见指出: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根据指导意见,笔者提出以下方案供实施参考:1、地方政府以管理数据为基础控制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总量;2、经营权实行无偿制,同时实行期限制,一个期限可限定5年左右;3、对承包经营到期的经营权,以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基础,摇号分配。在第1个5年期末对其他经营权按以上方法处理,实现全部出租车经营权无偿制和期限制;4、对严重违规或累计违规达到一定标准的司机,收回经营权,重新分配;5、新的出租车服务管理公司不再以经营权为垄断资源组建。

二、关于“座子钱”

“座子钱”是个历史问题,情况相当复杂。所谓“座子钱”,是有的出租车司机为取得车辆承包经营的权利,一次性向前任承包经营司机支付的费用。有的承包司机对市场变化判断失误,付了比较高的座子钱,现在难以收回成本,损失较大。由于交易环节及交易原始凭证难以确认,付座子钱的司机处于弱势,问题拖而不决,这部分司机采取的过激反应行为已经给当地社会稳定造成隐患。虽然座子钱属于私下交易的民事行为,交易双方应对各自的行为包括相应的风险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指导意见坚持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的原则,地方政府应该克服困难及时协调解决此类问题,在处理上应该倾向比较弱势的承包司机一方。对于能够确认交易原始凭证的,地方政府应要求出租车公司适当退费。

三、实行指导价格下的差异化经营

指导意见要求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笔者认为网约车是“人找车”式经营,巡游车是“车找人”式经营,二者天然就存在差异。也正是这样的差异经营模式,满足了市场不同的需求。网约车和巡游车应该在各自天然的差异方面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而在价格方面则不必要实行差异化。价格方面的差异化,使得网约车公司经营更具灵活性,反而是对巡游车的不公平;另外,高峰和非高峰时的差价,乘客不太容易掌握,对选择乘坐巡游车还是网约车没有太大的参考意义,乘客也不太了解公司价格变化的依据。因此,巡游车和網约车都实行政府指导价比较合理。在服务方式、服务质量上实行差异化的竞争能够给乘客带来便利,也能够给服务方带来利益,笔者以为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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