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低于预期,国内经济处于传统产业下降,结构升级要求提高,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生态环保需要强化,经济换档存在压力等阶段。传统的有色金属采矿、冶炼等行业面临巨大的危机,如何破解危机?本文通过A矿业公司案例分析, 进行股权分立重整,利用优质资产评估重新设立新公司,重新融入资金投入生产,从而焕发出新的生机。
【关键词】股权分立 企业重组 矿业公司
近几年来,有色金属产业遭受严酷“寒冬”,产品市场价格暴跌,持续刷新近10年最低记录,产品需求连续低迷,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随着环保执法力度加大,矿业企业增加巨额环保支出,不少企业被迫裁员与减少产量,部分企业甚至濒临破产边缘。如何认真分析矿业企业的财务状况,充分运用规则和政策支持,化危求机,破解风险,摆脱财务困境,重新寻找生存发展的机会,是部分矿业企业亟需探索、尝试之路。
一、A矿业公司案例背景
(一)原组织架构
A矿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营业范围是对铅、锌等有色金属和稀贵金属的选、冶、加工及销售。
2009年末,A公司注册资本为10,800万元,股东为H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H市国资委),持有37%的股权;N县选矿厂(非国有)以及30位自然人,持有63%的股权。A公司下属有分公司两家;有控股子公司两家,持股比例分别为100%和93%。
2010年,Y集团以6亿元价格,购买N选矿厂及以及30位自然人持有的63%的股权,将其变更为Y集团持有。A公司的股权结构变为:H市国资委持有37%的股权不变,Y集团持有A公司63%的股权。
(二)A公司2009年(并购前)与2014年(并购且运行3年后)财务状况
1.资产负债变化情况。资产总额由8.4亿元增加到15.8亿元,增加了7.4亿元;负债总额由6.3亿元增加到14亿元,增加了7.7亿元,其中:银行借款增加了2.5亿元,其余主要为向股东拆借资金。资产负债率由76%上升到89%,可见公司的资产增长完全是建立在巨额负债的基础上。
2.收入利润情况。营业收入由3.7亿增加到13.3亿,增加了9.5亿,但应收账款、存货共增加了2.5亿元。利润总额由亏损0.56亿变成盈利0.52亿,增加了1亿。由于当年盈利,掩盖了很多潜在的问题,2011年毛利率为16%,远高于2009年毛利率3%,但2011年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1.5亿,比2009年6000多万增加了9000多万,增幅为50%。
3.环保事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2012年初,该地区发生了污染事件,根据调查组认定,A公司负有法律责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主要负责人需要负刑事责任,而A公司除了赔偿经济损失外,必须进行停产整顿,直至通过环保验收为止。自此,A公司一蹶不振,2012年当年亏损3.2亿元,2014年经过复产后,当年经营亏损1.6亿元,加上计提减值,当年合计亏损3亿元左右。
由于缺乏盈利能力以及维持生产经营的现金流,企业不断增加的巨额负债无法偿还,2014年有息债务达到最高,超过11亿元,财务费用为8600万元,当年资产负债率达到146%。
二、A公司存在问题
(一)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日期下同),该公司的长期资产为8.9亿元,其中约有3亿元为对外投资形成,另有4亿元为投入技改形成,而当期对应的长期负债为3.9亿元;该公司流动资产为5.5亿元,而流动负债却高达17亿元,表明增加负债形成的资金除了用来支撑长期资产外,其余的部分均已投入生产并形成亏损。
(二)资产负债率高,经营现金流净额不足
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46%,已严重资不抵债;而经营性现金流入为3500万元,已无法弥补当年利息支出;筹资活动增加现金流1.5亿元,意味着需要新增贷款来支付利息费用。
(三)优质资产难以发挥效应
该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中,一控股公司和二控股公司资产质量较高,也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其中:一控股公司2014年利润总额为1600万元。二控股公司2014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四)A公司银行债务较重
A公司借款余额(包括流贷及票据)为11亿元,其中:
第一,由Y集团担保部分小计4.7亿元,分别向了三家银行借款,并用A公司土地600亩抵押。
第二,A公司抵押部分小计5.6亿元,分别向了两家银行借款,用A公司土地42亩抵押,以及用子、分公司的采矿权抵押。
三、A公司解困途径
将A公司的优质资产一控股公司和二控股公司剥离出来,用优质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出资,另外成立“新A公司”(该“新A公司”的母公司为原A公司);把银行的债务转移到“新A公司”,而由Y集团担保的债务改为用A公司的土地抵押。这样的好处:一是不违反相关规定和准则;二是可以盘活优质资产,将其重新评估入账,使新公司的资产结构更加合理,利于公司持续经营;三是对债务人而言,原来的担保方式改为抵押,更加得到保障,且新的公司的财务状况优良,更加有能力偿还相应的债务;四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