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研究保健用品立法监管问题,对完善我国的保健用品法律监管体系提出建议,我国各地方政府针对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虽然相继出台了一些条例、办法,但尚未形成体系,应加强宣传工作、规范保健用品的销售和广告、对保健用品审批实行统一标准等。
关键词: 保健用品 监督管理 立法
保健用品产业作为大健康产业的支撑产业之一,对我国的产业结构、经济发展都起到关键作用,我国立法层面目前暂无相关法律条文对保健用品的定义及其监管进行规范,法律监管的疏漏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极大侵害。如何对保健用品进行合理监管已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一部全新的针对保健用品监管方面的法律亟待出台,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进行保护,使消费者、监管人员有法可依。
1.明确监管主体
虽然各地方政府针对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相继出台了一些条例、办法,但监管主体的不一和监管职责的不明确导致监管仍处于灰色地带。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如果国家层面建立法律监督体系,那么到底由谁进行监督管理呢?本文认为,考虑到保健用品与化妆品、药品、保健食品等产品对于民众生命健康权联系密切的相似性,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监管更合适,并且应制定法律明确规定行政主体职责。明晰行政主体职责是加强保健品监管的关键因素,只有进一步明晰行政主体职责才会避免行政监管主体之间互踢皮球、相互推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在立法工作尚未进入实质阶段前,有关部门可先制定出各类保健用品的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或卫生学评价程序,借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立法工作经验,相关的卫生监督和检验机构依据卫生标准,对保健用品提出卫生质量要求或接受生产厂家的委托,对保健用品进行检验及卫生学评价工作,以带动立法工作[1]。
2.对保健用品审批实行统一标准
统一保健用品的审批权限、申报条件、程序和批准文号。在申报条件方面,应该以发展时间较早,生产规范,基础雄厚的优秀企业为标准,制定具体的申报条件。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行政相对方根据实际需要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行政主体对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则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以确认行政相对方已经具备了从事某种具体活动的法律资格。该资格需要复查,复查的频率一般为五年一次,生产企业如果想要延长“批准证书”的有效日期,则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再注册,否则视为放弃法律资格。这样就实现了对保健用品的定期监控。目前某些省份保健用品审批使用的批准文号是“某省卫健用字号”,格式是某省卫健用字号+[年份]+第XXX号,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统一规范性文件时,各地方政府可以借鉴此格式。
3.规范保健用品销售
以法律形式对保健用品的销售进行规范。规范只有具有资质的药店、商场、专卖店等才可以取得保健用品销售授权。销售机构取得卫生许可并悬挂公示。销售人员要求身体健康,具有有关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在销售过程中正确介绍保健用品的功能、适宜人群、使用方法等,不得夸大保健用品的功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能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保健用品,如果遇到保健用品有质量问题,就应该立即停止销售,并联系有关部门处理。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解答消费者的咨询事项的同时处理各种投诉纠纷。
4.规范保健用品广告
广告作为人们了解保健用品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传递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力强等特点,保健用品生产者往往会利用广告夸大宣传其产品功效,引起消费者的注意,继而尝试购买。消费者不过是通过广告在第一时间认识产品,同时也以第一感觉生出购买欲望,这其中并没有对产品进一步了解,即消费者和厂家的信息是不对等的,消费者很容易听信广告的一面之词,被广告的信息误导。就目前的市场情况而言,保健用品的广告很大一部分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因此要规范对保健用品的宣传,完善保健用品广告的监管机制。针对保健用品的宣传,要禁止保健用品广告中出现对治疗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任何保证。不得利用科研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形象对保健用品进行宣传。此外,保健用品的监管部门还要根据保健用品这一特殊的商品做出针对其广告的法律条文,明确指出保健用品广告审核,监察主体,制定保健用品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标准等。在保健用品广告发布之前应该取得卫计委或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审核,确定广告中无虚假夸张成分,不涉及宣传治疗诊断功能等。然后经过媒体主管部门进行再检查,保证符合正常广告的各种要求。另外,对于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