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传播自由是表达自由在信息时代的扩展与延伸,这种自由必须限定在合理与合法的范围之内。从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来看,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必须处理好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权利层面的互联网信息传播自由与传播秩序之间的冲突,以此对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传播;自由;秩序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7.030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以空前的自由和开放的精神改变着人们的交流方式,使人们的活动空间从客观存在的现实世界扩展到了电子屏幕里的虚拟世界。在当今世界,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相互交流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尤其是随着“宽带中国”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网络覆盖面越来越大,网络已经深入到了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这一新的传播媒介的出现,一方面使人们的表达自由得到了充分的实现,但同时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尚未成熟,这种表达自由往往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进而影响健康的网络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如何处理好互联网信息传播自由和传播秩序之间的关系,是当前人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课题。
1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
恩格斯曾经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身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人们获得自由的途径,不是在意识中摆脱规律的限制,而是在于通过不断的实践认识客观规律,利用客观规律为自身服务,从而获得自由。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认为,自由和限制是相反相成、相互促进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绝对的自由是绝不存在的。在人类社会由自发走向自觉的过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秩序的重要性,并在不断完善秩序的过程中追求自由。在互联网信息传播中,同样要处理好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要把自由限制在秩序的范围内,使自由成为有秩序的自由,使秩序成为自由的保障。
从根本上说,自由是秩序的目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每个人都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形式同其他人发生联系,这种联系是多样的。人们的每一个实践活动都会对其他人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影响的结果可能促进事物的发展和人的活动,也可能阻碍事物的发展和人的活动。因此,人们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考虑自己权利的行使对他人及他人的利益产生的影响。否则,就会由于侵害到他人的自由而受到抵制。因此,可以说,秩序是自由存在的前提。与此同时,秩序也是实现自由的重要手段,表面上看,人们對秩序的遵从好像使自己的自由受到了损失,实际上秩序正是以这种限制自由的方式来保护自由,人只有通过对秩序的服从才能得到法律和道德的保障,才能抵御他人对自己自由的干涉。所以说,自由是秩序的目的。
在发展进程中,秩序是自由的保障。人类从产生时起,就在不断地克服大自然的种种限制,追求自由。人类为了不受随着季节变化而使猎物减少的这种困扰的影响,学会了饲养,为了能够自由的选择居住的地点,学会了建造房屋,这些都是人类追求自由的表现。但问题是如何保障猎物能够平均分配,如何保障自己的房屋不被外族侵占呢?只有秩序,通过秩序的规范和强制的功能,才能使猎物不受个人私欲的影响而平均分配,使房屋能在本族人的保护下不被占领。阿克顿认为:“没有安全保障,自由就等于零”,“只有当人们学会遵守和服从某些法则之后,自由才开始真正出现。”此外,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只有存在于社会中并与他人发生联系,人才能成为真正的人,孤立的、不与他人发生联系的人是不存在的。而社会关系的存在,需要秩序的保障才能进行下去,一个混乱的社会是不会有多少社会关系可言的。所以说,秩序是自由的保障。
2互联网信息传播在国家层面的协调与冲突
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开始对互联网高度依赖,互联网信息系统正在我国政府的日常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为人们参政议政提供了极大的自由空间,但同时如果这种自由没有秩序的限制,又会对国家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危害国家安全。
一方面,网络信息的即时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对于推进我国的政治社会化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网络社会是人们在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一种交往共同体,是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中介的网络共同构成的相互交错或平行的交往大系统。网络不同于现实社会,由于它的虚拟性使得人们可以不受身份和等级的影响,平等地进入这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国家对个人行为的控制被明显地冲淡,信息交流的快速和即时使得国家不可能对所有的信息进行审查,这使得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年龄的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地在网上自由的发表自己对社会、国家以及所有事物的想法和感受,包括自己对政治制度的意见和不满。这些都有利于政治回归社会,回归公民,提高了我国政治社会化的水平。
另一方面,虽然互联网有利于促进我国公民的政治社会化水平,但如果对这种自由不加限制,很容易造成恶意政治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