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时期交通建设工程处于建设任务繁重、安全风险增大、质量内涵扩展、质保体系变化的新常態,参建单位责任的落实情况直接影响并制约着建设成果的好坏。通过问卷调查、集中座谈等方式发现了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及问题。研究表明,主体责任落实,权利责任统一,才能确保工程质量。
关键词:交通建设工程;新常态;责任义务
一、研究背景及现状
近二十年,中国交通建设飞速发展,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与主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公众的出行质量息息相关。同时由于大部分交通建设工程属于社会公共资产,随着公众纳税人意识的觉醒,工程质量也越发引起公众重视。
新时期,我国交通建设行业处于建设任务繁重、安全风险增大、质量内涵扩展、质保体系变化的新常态。质量监管体系出现新变化,总体上坚持贯彻党的五大发展理念,以四个交通建设为总体指导,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体现责权一致,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为原则,构建新常态下的质量体系。今后主体工程质量责任主要将由各参建方承担,对参建单位质保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然而当下,作为交通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其行为的质量、责任的落实、义务的履行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现象,因此,如何明确主体责任,如何体现权责统一,是实现质量目标的重要基石,迫切需要厘清。
二、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集中座谈方法,后期通过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具体实施中,首先选取部分参建单位发放调查问卷,问卷主要形式为是非回答、 选择回答、意见建议陈述;然后召集调查对象,针对提交的问卷内容集中座谈,明确其真实表达;最后根据调查对象反馈情况,进行统计归纳,分析形成成果。
三、主要参建单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建设单位
主要存在问题:
(1)主体地位不明确:多数建设单位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管理机构多为临时指定组建而成,委托或授权手续不规范,容易引起责任、权利不对等。
(2)管理人员数量、业务能力不足:建设任务繁重,管理人员数量及其业务水平远不能满足需求,容易引起合同履约管理不到位、违规查处力度不足等问题。
(3)管理权限未明确:对于交通建设至关重要的招投标、工期设定等环节无管理权限,容易引起标价不合理、程序不规范、工期不科学等问题。
解决方案:
(1)明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落实建设单位法人主体地位,规范委托、授权机制。
(2)明确管理人数配备数量及各自职责,管理能力不足可委托专业公司实行代建制。
(3)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明确其可行使的权力,权力与责任需对等。
(二)监理单位
主要存在问题:
(1)合同履约率低: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偏少,技术、经验欠缺,质量意识不强,实际驻地人员多有变更。
(2)现场责任不清:总监负责制落实不到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只签字不负责。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走过场,监理缺乏原则性、独立性,成为业主附庸。
(3)单位责任名存实亡:挂靠、转包、分包现象严重,单位法人与现场负责人已无直接关系。
解决方案:
(1)人员履约率与单位及个人信用评价挂钩,加大违约成本。
(2)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总监理对工程质量负监理总责,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总监履行合同的授权人。落实各行为人责任,并与执业经历终身挂钩。
(3)各方对监理挂靠、转包、分包均有上报义务,一经发现,对监理单位及其主要人员进行信用处罚。
(三)施工单位
主要存在问题:
(1)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现象普遍,质量管理松懈,工序把关不严,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现象。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质量安全意识淡漠。
解决方案:
(1)明确参建各方对转包、分包、挂靠的管理责任,各方均有汇报上述行为的义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自评机制,所有责任具体到个人。
(2)明确施工单位主要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重大工程终身质量责任追究。
四、结论
交通建设参建单位质量责任义务的落实中存在着诸多不良现象,新常态下各参建单位需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体现“责权统一”,提高自我质量管理意识,运用参建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体系等质量管理手段,辅以质量监管模式的创新、法制系统的完善,最终达到交通建设工程的品质保证与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