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司法实践和研究的深入,我国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涌现了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公安机关行政调解和仲裁、法院诉讼等多种方式。但是,各种处理方式的运行机制及相互衔接上仍存在不少问题,在日益增多的纠纷案件中仍捉襟见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为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在交通事故纠纷新常态下,探究交通事故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措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交通事故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汽车文明给我们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伴随交通事故的增长,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激增,几乎成为我国法院受理的第一大类民生案件。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纠纷能否得以公正、及时、高效的处理,事关民众生活与社会和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人身与财产双重权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处理难度大,处理这些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基层法院长期处于“案多人少”困境。如何既好又快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及结案率是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之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纠纷是道路交通参与者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纠纷,是事故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包括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交通事故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利益的侵犯与补偿。交通事故具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因此交通事故有时难以避免,从数理统计的角度看,其实质是一个概率事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交通事故纠纷不可避免,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原则也是现代社会治理必须关注的基本问题。
二、构建多元化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机制的优势与路径
近年来,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在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交警部门行政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交通法庭的工作方式集合“非诉讼”與“诉讼”于一体,是交通事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种有效途径。在新形势下,构建更加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实现解纷渠道从诉讼“一元独大”到调解、仲裁、和解等相互衔接的多元化,解纷资源可以从公共资源为主发展为公共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等共聚合力的多元化。
1.公聚合力,创新多元联动调解机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案件,不仅涉及行政执法,还涉及财产、人身、保险等诸多民商事法律关系,处理难度大。需要加强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指挥体系,搭建集纠纷调解、服务群众等职能于一体的大调解工作平台,吸收保险公司、高校专家和法律事务所等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调解过程中;二是,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认证、培训、考核、奖惩、退出等制度,挑选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专职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三是,加强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行政争议案件解决衔接联动,让交通事故纠纷排查、受理、调处、分流、指派、协调、指导、督查、考核等合法合矩。
2.利用“互联网+”,创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在线调解模式
发生交通事故时,通常立即报警,然后在原地等待交警到来。然而,这样的处理方法费时费力,添“堵”。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对于情节简单的交通事故,可以有效实现快速理赔。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对事故现场进行搜索,并将现场情况显示在超高清的电子屏幕上,通过智能手机,登入专业APP(如微信公众号等),指导当事人事故现场记录,实现交通事故照片自主上传、网上受理、在线定责和保险报案及理赔服务“一站式”的“微处理”。此外,积极探索qq、微信等新型送达方式,节省传送时间,尝试利用新媒体开展开展交通事故纠纷的先关宣传工作。
3.基于大数据,探索人工智能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模式
交通作为人类行为的重要组成之一,对于大数据的感知也是较为敏感。然而,大量的交通数据是低价值、强噪声、异构、冗余、模糊的数据。人工智能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模式的建立,需要以交通事故数据的标准化和格式化为前提。事故数据采集的方式不仅包括人工采集的数据(如交通事故记录),也包括自动采集的数据(如各种道路交通监控视频、气象环境数据)、外部接入的App(微信、手机等平台)数据等,需要对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格式化处理。对数据进行挖掘和统计分析,是把握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和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数据的挖掘规则是以法律法条、规则、制度等为基础,界定责任大小和赔偿数额。每个交通事故案件具有一定的共性,也有区别于其案件的属性,可将此称作“交通事故特征属性”。把大量人工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结果作为从训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