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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品船舶的安全检查项目符合IBC规则内容的探讨

摘 要:本文梳理了化学品船舶载运被列入全新修订的IBC规则第17章的危险货物应该符合的要求,部分重点检查项目和检查要点,结合海事监管中发现该类船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旨在为从事该项工作的船舶安检员和船舶管理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提供参考,确保化学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符合公约、规范要求。

关键词:IBC规则;安全检查;化学品船舶

中图分类号:U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8)2-0031-03

SOLAS 74 83修正案,即将MSC 4(48)号决议通过的IBC规则列为公约第七章B部分,成为强制性规则,于1986年7月1日生效实施。以MEPC 16(22)决议通过的MARPOL 73/78 85修正案,将IBC规则和BCH规则分别纳入附则II,作为附则II第13条,与附则II于1987年4月6日同时生效,强制实施。对于IBC规则的任何进一步修正,无论是从安全角度还是从防污染角度,都必须分别经过SOLAS 74的第四条和MARPOL 73/78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IBC规则从安全和防污染两个方面制订了关于化学品船舶的结构和设备应满足的国际标准。

就 SOLAS 74 而言,IBC规则适用于载运根据安全特性被列入其第 17 章且在 d栏中被定为“S”或“S/P”的货物的船舶。就 MARPOL73/78 而言,IBC规则适用于 MARPOL73/78 附则 II 第 1.16.2 条定义的NLS 船,此类船舶所载运的是在IBC规则第 17 章 C 栏中被定为“X、 Y 或 Z”的有毒液体物质。

1 检查注意以下事项

1.1 强制配备稳性仪

全新修订的2014年IBC规则第2章较2004年修正案明显变化的是新增强制配备稳性仪的要求。根据MSC.369(93)和MEPC.250(66)决议,对于散装化学品船舶新增强制配备稳性仪的要求。对新船为强制性要求,并对现有船有追溯,稳性仪需经批准并持有证书,2016年1月1日已生效。IBC规则要求如下:所有适用本规则的船舶,应配备能进行完整和破损稳性要求的符合性验证、并经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建议的性能标准认可的稳性仪:①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2016年1月1日或以后但不迟于2021年1月1日的初次计划换证检验时符合本要求;② 尽管有上述第1条的要求,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上配备的稳性仪,如能进行完整和破损稳性的符合性验证并使主管机关满意,则不必替换;③就MARPOL附则II第16条的控制而言,主管机关应签发一份稳性仪的认可文件。

检查船舶是否有稳性仪的认可文件,并已按要求配备了稳性仪,船舶的IOPP证书中是否已经标注稳性仪相关内容,且内容与船舶实际相符。

1.2 货物要求与船型要求的一致性

根据船舶所载运的不同种类货物来判断船舶是否满足IBC规则的要求按照特定类型的船舶载运对应危险程度的货物。特定类型的船舶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可以从IBC规则第17章表“e”栏查询。船舶类型分为1型、2型和3型共三种,其载运货物的危险程度逐级递减。对于船舶单航次载运不同种类货物时,对货物的要求以最严格的船型对应的要求为准。

1.3 货物要求与舱型要求的一致性

根据船舶所载运的不同种类货物来判断船舶是否按照规定的舱型载货。船舶载运不同种类的货物时,对于货舱的舱型有特殊的要求。特定类型的货舱舱型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可以从IBC规则的第17章的表“f”栏查询。船舶舱型分为独立液货舱、整体液货舱、重力液货舱、压力液货舱共四种。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可以涉及液货舱与船体结构的完整性、货舱承受压力的内容展开检查,目的保证船舶货舱的适装性。

1.4 货物与船舶构造材料的相容性

检查货物供应方是否已经提供货物的准确信息。货物信息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尤其是在船舶構造材料是否会造成损坏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危险等方面影响着船舶的安全运营。根据IBC规则的要求,货物托运人应负责向船舶操作人员和/或船长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可以涉及与液货舱连接的管路、泵、阀、透气管及其接头的构造材料与所载货物温度和压力的符合性、货物自身的危险性、货物特性与船舶构造材料的相容性等检查内容。

1.5 货物温度控制

检查船舶是否备有测量货物温度的设施。船舶应该采用的货物温度测量装置型式可以从IBC规则的第17章的表“j”栏查询。

特殊要求,对于船舶载运例如丙烯腈、苯胺、苯和含 10%或以上苯的混合物、二氯丙烷、三氯乙烷、二甲基二硫化物、二甲基乙酰胺溶液、正丁醚、二甲基亚磷酸氢盐、全氯乙烯、氧化丙烯等列明在IBC规则第17章且对应表“o”栏15.12、15.12.1 或 15.12.3项的货物时,检查该货物在加热或冷却介质在循环管路中的运行方式。

1.6液货舱驱气

全新修订的2014年IBC规则第8章较2004年修正案明显变化的是新增加液货舱驱气的内容,即当根据IBC规则第11.1.1的要求使用惰性气体时,在除气之前,液货舱应通过排气管使用惰性气体驱气,排气管的横截面积应为:当同时向任何三个液货舱供给惰性气体时,排气速度至少保持在20 m/s。其出口应高出甲板之上至少2 m。驱气应持续至液货舱内的碳氢或其他易燃蒸气的浓度减少至容积的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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